那么,恋爱中的金钱支出
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?
恋爱时的“借款”
需要还吗?
情侣分手后,给付财产较多的一方想要追回金钱损失,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主张大额支出是对方向自己的“借款”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,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,这与“欠债还钱”的一般生活经验相一致。因此,不论双方是恋人或已经分手,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。
但情侣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,相恋中的情侣往往更为感性,在理性而又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司法裁判中,这种感性状态并不利于日后对两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,昔日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。
一方面,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。根据法律规定,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,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,即“借贷合意”+“借贷事实”。
典型案例
李某与宋某曾是恋人,在二人同居期间,李某刷卡21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,登记在宋某名下。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最终分手。李某诉至法院,称21万元是宋某向其借的购车款,因当时碍于两人的恋爱关系,未让宋某出具借条。宋某对此不予认可,称车辆是李某获得拆迁款后主动提出给自己买的,并不是借钱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购车时二人处于同居期间,且车辆由二人共同使用,宋某主张赠与具有一定合理性,现李某仅依据刷卡消费记录主张宋某借款,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,在购置车辆后也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,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情侣间的微信红包
可以要回吗?
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、加深感情。根据法律规定,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: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,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。对于前一种,赠与完成后,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。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,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,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,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。
情侣间的无偿赠与
常见于以下四种情形
一、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,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、共同受益的活动,例如一起吃饭、看电影等,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,即使日后分手,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;
二、特殊节日如情人节、纪念日等时间节点,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;
三、“520”“1314”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,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;
四、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,比如微信红包等。
承诺的“赠与”
需继续履行吗?
恋人之间自然少不了甜言蜜语、海誓山盟,那么,相恋时一方做出赠与财产的承诺,分手后还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?
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,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,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,即使赠与人撤销赠与,一般也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,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,也就是说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前是可以撤销的。因此,如果一方只做出了赠与财物的许诺,但并未实际将赠与物交付给对方,那么双方分手后,对方是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,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”并不单纯指赠与财产由受赠人占有使用。对于动产,如金银首饰、名牌包具等,不论其价值大小,当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并将其交付给受赠方时,赠与物的权属即发生转移,此时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。但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股权等无形财产,其权利的转移一般要求到权属部门进行变更登记,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。因此,如果赠与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,即使一方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,另一方也实际居住在赠与房屋中,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,房屋仍然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,分手后不仅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承诺,将房屋赠与自己,赠与人还有权要求受赠人搬离涉案房屋。所以,如果恋人只是做出“赠与房屋”的许诺,却并未将房屋实际过户给受赠方,那这很可能只是“空头支票”。
享受付出的快乐
也要学会保护自己
一方面,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,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。恋爱期间如果出现财产混同,是很难区分各自财产的,因此情侣除财产相对独立外,也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消费、赠与,以免分手后出现各种财产纠纷。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,法院一般结合转账的时间、金额、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,因此对于大额的资金往来,要做到及时留痕,保存好转账记录、微信聊天记录等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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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重爱情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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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孙苗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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